- 索 引 号:007329888/2017-0505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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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7-11-03 00:00 - 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文号:0304-09-2017-00037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事项码:00785)。
办理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件类型
承诺件(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办理条件
申请人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所需材料
(一)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
2.承诺书(1份);
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套);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类型可以为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监督抽查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2)同单元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的;(3)企业提交的如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许可证检验项目;(4)如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应至少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并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其他需说明情况”中予以说明,待证后现场审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当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的核准证、备案证或审批证(申请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须提交);
5.生产许可证原件(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的须提交);
6.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1份,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的,若申请人生产条件无重大变化且无违法行为,填写提交可免于现场审查);
7.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延续申请免产品检验的须提交);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9.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10..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
2.生产许可证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补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换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
(五)注销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1份);
2.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申请撤回
1.《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1份);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补充说明:
1.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耐火材料、压力锅生产许可证核发(简化审批程序);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4.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正,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不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补充说明: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dg_index.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预审不通过,网上和手机短信反馈意见,补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网上提出申请。预审通过后,接件受理人员审核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补充说明: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网上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4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
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
办事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院1号楼1楼政务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0769-23109511、23109239,监督电话:0769-23109821
交通指引:(1)途经东城区东宝路:a.7路、18路、19路、22路、29路车“实验中学”站,沿东宝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b.7路、19路、22路车“高田坊”站,可见市质监局侧门。(2)途经东城区温南路:5路、13路车“高田坊路口”站,沿温南路走到温南路与东宝路交汇处。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5.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