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编码: |
1040873 | 来信类型: |
申诉 |
受理对象: |
市信访局 | 来信时间: |
2018-03-29 |
来信主题: |
咨询《独生子女证》优惠政策 | ||
来信内容: |
你好!我是樟木头户籍的,2011年把《独生子女证》原件也看了后复印了一份交给了樟木头镇计生办,但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拿过有关《独生子女证》方面的补助。第一、请宣讲下国家对《独生子女证》方面的优惠政策、补助政策。第二、镇政府有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我小孩是2000年出生的,2011年通过积分入户樟木头镇的。谢谢! | ||
回复单位: |
市卫生和计生局 | 回复时间: |
2018-04-02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信访事项1040873,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2016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2、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3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文件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且属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可享受此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目前,樟木头镇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奖励办法》,并未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且发放奖励金。《奖励办法》于2014年已在东莞市樟木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进行了公示,网站地址为:http://www.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w/s26347/201408/789193.htm。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一是您夫妻双方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二是您目前并未达到《奖励办法》文件规定的领取年龄,暂不能申请领取养老奖励金。三是您属独生子女家庭,自其户籍迁入樟木头镇后,政府出资免费为其家庭三名成员购买了“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30元/人/年,保额50000元/人/年。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04月02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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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