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91)交工字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国家经济日益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改善和提高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并以此推动我国公路标准化,美化建设进程(简称G 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技术标准达到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和旅游公路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及管理.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一般二级公路,近期内准备改建的二级公路和因新建汽车专用公路,原有二级公路准备用作辅道的路段以及目前交通量较少的二级公路,可暂不执行本标准.其他等级公路的G 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 公路沿线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突出一个"畅"字, 保持一个"洁"字,实现一个"绿"字,注重一个"美"字,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完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在90% 以上,并应具有较大抗洪能力(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不低于1/50).
第六条 现有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足汽车-0级,挂00标准的,要逐步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保障安全畅通.
第七条 公路全线常年保持与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八条 公路养护与公路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
第二章 路面
第九条 视十五年远景交通量大小,公路路面一律采用相适应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结构型式.
第十条 公路应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行车舒适,平整度必须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日常保养标准规定值要求.
第十一条 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在新铺或翻修路面时,应结合工程同步埋设与路面中心线相协调,顺适的路缘石.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定期测定并掌握沿线路面破损情况,路面现有整体强度,路面平整度,路面抗滑能力四项指标.并据此作出养护对策,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及时消除影响行车舒适,安全的各种病害。
第三章 路基
第十三条 路基要达到标准宽度,线形清晰,稳定坚实.弃土堆,取土坑,堆料台应设置整齐.
第十四条 除汽车专用公路的路肩采用草皮等措施加固外,其余公路路肩要求全部硬化并铺砌路肩边缘石.路肩边缘整齐平顺,横坡适度.对人烟稀少混合交通量小及边远贫困地区的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凡破碎,松软的石质和土质边坡段视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浆砌挡墙,植物防护等.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穿越村镇路段,易淤积,易冲刷路段,填方路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浆砌坡脚,端墙和开挖,铺砌边沟,实行田路分家.
第四章 桥涵等构造物
第十七条 圬工体表面平整坚实,外形轮廓清晰.线条直顺,勾缝整齐美观,无空洞,脱落现象.
第十八条 涵洞纵坡平顺,水流畅通,无淤塞.自然沟纵坡太陡时,根据需要可在涵洞上下游增设铺砌或设置消力设施.
第十九条 所有桥涵的帽石,栏杆,扶手必须经常保持完整无缺,顺直美观.桥梁两端示警桩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油漆
第二十条 小桥涵要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一条 防护工程设施应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做到坚实,美观,耐用.
第五章 沿线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路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界碑等按部门分工,属于交通部门负责设置的,一律按照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于计算行车速度70-90 公里/ 小时尺寸要求,属于公安部门负责设置的,应商请公安部门予以实施.交通标志设置要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属于国际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应同时标注汉英两种文字.
第二十三条 公路标线要按国家标准和交通公安部门确定的分工负责划设,并保持完整鲜明.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肩两侧均设置路边线轮廓标.其设置间距为100米,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凡设置示警桩和护栏路段,以及路肩上已种植整齐的行列式乔木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路边线轮廓标的形式和尺寸如图所示
第二十五条 平原地区路基高4 米以上路段,山岭区路堤高6 米以上和危险路段 应在路肩边缘埋设示警桩(桩距6 米,断面15×15厘米),高出地面80厘米,一律涂以红白相 间油漆(顶端为红色)或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护栏.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沿线,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设置各种服务设施.包括长途客车停靠站,停车场等.
第二十七条 公路沿线道班房及段房围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标记.在所有公路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路徽直径规定为:道班房60厘米,段房80厘米,总段房100 厘米.
第六章 绿化
第二十八条 公路绿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的空地.
第二十九条 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路段两侧有森林,竹林,果园等景观的,要充分利用自然景观,不搞人工造景,以展示其原野风光美.公路两侧有整齐水田和易发生雪阻路段,一般不搞行列式种植,可栽植灌木或花草.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应以种植人工草皮为主,护栏内种植绿篱或花,灌木.汽车专用公路应按线形走向,采取"点,线,面"结合方式配置绿色植物,并注意增加透视性.
第三十一条 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应采取乔,灌分段单列方式,乔木树种株距不小于6 米.一般二级公路采取乔,灌结合方式或灌木与草皮结合方式.有护坡道的二级公路,可以乔木栽植为主.
第三十二条 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要求种植成活率90% 以上,保存率85% 以上.路树应栽植整齐,不得侵占公路建筑界限.树冠不得防碍视距和交通安全,灌木及花草要定期修饰,剪理.
第三十三条 路旁雕塑及绿化要与环境和公路本身相协调,防止公路沿线文化污染.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坚持以法治路,强化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达到公路无路障,路面,路肩及沿线设施无侵占,无损坏.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止公路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可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沿线道班的设置应以专业化,机械化养护大道班(或工区)形式为主,每20-50公里设置一个.本着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原则, 建设道班房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时,应掌握交通运行情况,根据作业场地的总长度,宽度及作业时间,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按照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原则,选定养护作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面部分,桥上和桥头两端50米内全路幅,变道内侧的路肩均严禁堆放砂石料等堆积物,其余路段的路肩,因养护工程作业,需临时堆料的,应有规则的整齐堆置;桥涵,挡土墙等大,中修工程作业只允许单侧路肩堆料,长度不超过50厘米;路面工程在路肩上堆料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00 米.
第三十八条 因养护工程作业,使现有工程不能正常通告时,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并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设置明确的施工标志;必须实行单向行车且作业路段较长,影响会车视距者,在路段两端还须增设交通警戒员,以红绿旗或红绿灯等信号指挥来往车辆.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要设置绿灯警视信号.作业交通控制方式,详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
第三十九条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或改善工程,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选定绕行路线或修筑行车便道,并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函告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时,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通知.
第四十条 铺筑路面基层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靠行车碾压的施工方法.
第四十一条 公路遇有水毁或其它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抢修.因水毁或其它灾害断绝交通时,在阻车地两端要设立阻车标志和绕道标志.
第四十二条 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和各种车辆和机械均以桔黄色为标志色涂漆,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和机械的显着部位应有公路路徽标记,在作业现场,要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管理,禁止乱停乱放.夜间停放现场的机械前应设置警告标志.
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解决道班(或工区)抢险救护等方面的通讯问题,并根据公路技术状况,配置相应的养护机械,巡路车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逐步实现科学化,机械化养路.
第四十四条 道班应建立健全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制度,劳动考勤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巡回查路抢修制度,材料机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并设置以下图表:管养公路示意图,出勤出工统计表,公路养护月计划完成情况表,材料耗存登记表,成本核算表,公路养护质量示意图,晴雨记录表,道班基本情况图.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系统地观察公路使用情况,做好交通量调查,掌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充实和修订公路路况技术档案,逐步建立现代化数据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公路沿线不宜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需设置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语等标志时,须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予以设置,标志设置应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审批,设置工作只收取工本费,严禁经营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可作为干线公路设计和新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补充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