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
12345政府热线 |
来信时间 |
2017年3月30日 |
来信主题 |
市民咨询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问题 |
||
来信内容 |
市民需要查询公司所属的土地的登记信息,现咨询需要带什么资料进行查询,请答复。 |
||
回复单位 |
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 |
2017年4月11日 |
回复内容 |
根据《物权法》第18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才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8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97、98条规定同时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