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7330205/2018-2072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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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日期:2018-06-13 16:01 - 名称:
鸿宇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莞市鸿宇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ETXM9C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社区洋田沥村三巷16号三楼
经查,你公司无测绘资质证书,成立以来多次从事测绘活动(详见附件),违反了《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发票信息明细。
2.你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
3.你公司法人代表陈智荣的询问笔录。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起在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以及局二楼大堂公告栏,对向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实行公告,依法告知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根据《测绘法》第五十五条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测绘成果,没收测绘工具;
3.没收违法所得909927.17元,并处1819854.34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将你公司开展测绘活动涉及相关测绘成果及测绘工具移交我局没收。
3.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任一指定银行(帐户名称:参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附件《转账须知》)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东莞市鸿宇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测绘明细表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