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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9-04-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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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04040918):

东莞市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东桥应急罚〔2019〕危0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东桥应急罚〔2019〕危001号)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岳阳(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04040918)

地  址: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定香寺村11社24号

邮政编码:6291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联系电话:1305856898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东莞市桥头骏发铁艺制品厂锻打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桥头镇“10?13”事故调查组认定: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8年10月13号上午8时,包工头岳阳、吴华辉和罗章亮3人到达骏发厂开始进行锻打车间房顶铁皮瓦更换作业,作业至10时左右,吴华辉把房顶铁皮瓦踩弯折,从离地面高约6.64米的房顶坠落到地面。10月13日下午17时05分许吴华辉在桥头医院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经立案调查,岳阳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岳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如下:1.桥头镇“10?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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