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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食品安全预警 (2019年第2号)自酿酒消费警示
  • 2019-04-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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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餐饮单位提供自酿酒的要求:

1、餐饮单位提供自制配制酒,需具备自酿酒相关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上标注“自制饮品(自酿酒)”字样。

2、餐饮服务中提供自制配制酒的,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泡制所需辅料如纳入国家药典范围的,应有传统泡制习惯,符合国家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新资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要求,且不得宣称疗效。

3、餐饮单位提供的自制配制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餐饮服务中同时消费,不得单独对外销售。

二、对广大消费者提示

1、在餐饮单位消费自制配制酒时,应注意查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同时留意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是否标注“自制饮品(自酿酒)”字样。

2、家庭切勿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药酒。一些药材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未能加以认真鉴别,并按照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容易误用中毒。如断肠草、乌头、雪上一支蒿等中药材,具有较强的毒性,如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炮制和使用,极易引起中毒。

3、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

4、如非必要,尽量避免家庭自制药酒。在自制药酒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有关药材的情况和制作要求。因为有些中药之间药性相克,一起浸泡有可能产生毒素,在自制前,一定要咨询有关医生或者药师。尽量避免自行采摘药材进行泡制,也不可随意在街边或旅游点采购中草药进行泡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材,以确保健康和生命安全。

5、药酒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饮用的,也不是可以无限量、无期限地服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年龄、体质来选择,而且药酒也不宜过量饮用。市民一旦发生饮用自制药酒中毒,要及时前往医院救治。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桥头分局

2019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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