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5日印发了《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及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长府〔2016〕1号)已到期失效。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落实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精神,加快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我镇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重新制定《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形成过程
镇工信局负责《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及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经综合研究并征求工商分局、民营办、社保分局等单位及社区意见,3月上旬形成征求意见稿。3月11日至22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镇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收到两条意见,民营办已对所提意见进行回复,征集意见结果已进行公示。镇法制办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19年4月1日召开的长安镇党政人大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4月15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该《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参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58号)和东莞市《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府〔2018〕139号)等市规范性文件,对文字、格式、顺序等进行调整。
2、修订原则以对市配套奖励为主,镇自定补贴为辅。修订后的奖励条款有11条,其中对市配套奖励7条,镇自定补贴4条;奖励资金方面,对市配套占64%,镇自定补贴占36%。
3、修订后的11条奖励条款,大部分与原办法一致,只是根据市最新出台的有关文件适当调整了奖励项目,同时为了控制奖励总额,部分项目降低了奖励标准,以2019年为例,原办法预算为895万元,按新办法预算为767万元,修订后减少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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