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2019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产业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着力破解重点企业的发展瓶颈,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企业进行生产端改革,推动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向精细化、集约化、创新化转变,实现我镇制造业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的工作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大力实施“倍增计划”,着力推进石排镇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努力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体,政府政策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和工作核心,千方百计激发企业倍增的动力和活力。镇政府做好服务和引导工作,充分发挥镇政府政策的配套支持作用,整合镇政府现行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并提高扶持标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实现多维度、综合政策把控的创新服务模式,推动服务水平和质量有突破性的提升,为企业“倍增”保驾护航。
(二)坚持科学化培育,精准化配置资源。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念,按照市政府“切合新需求、配置新要素、构建新纽带、打造新环境”的总方针,摸索出一套有我镇特色的企业培育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倍增计划”企业政策获得感。
(三)坚持远、近期目标和计划相结合。根据企业的财务现状及“倍增”题材,把企业“倍增”目标和计划分为3年期和5年期;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总结提升过程中形成示范效应。
三、目标任务
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工作原则,在全镇范围内从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上市或已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后备企业等四个类别选取60家工业企业作为试点(以下简称“倍增企业”),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工业技改、发展总部经济、强化资本运营等集约化手段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倍增企业3-5年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倍增”。在此基础上,建立“60+N”扶持机制,“60”为倍增企业,主要包括市级试点企业、市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三大类型企业,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镇产业导向、具有创新性、具备较强倍增能力及意愿。其中,在倍增期间,市级试点企业、市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在每年集中测评后达标,并纳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可享受镇“倍增计划”扶持资金政策。“N”为一定数量的后备企业,作为倍增企业的替补,后备企业3-5年内达到规模或效益的倍增,可追补“倍增计划”扶持政策资金补助。
力争到2021年,我镇科技创新水平上台阶,全镇产业集约化水平有效提升,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80家以上,市级以上研发平台10家以上,全镇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4%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0%,产值达10亿元以上企业5家,上市企业2家。
四、组织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有序增长。
1.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石排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镇长郑晓坚担任组长,镇委委员钟浩源及副镇长赵敏、李凤芳担任副组长,镇工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科技办、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办、农林水务局、教育办、城市更新办、统计办、金融办、招商办、税务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规划所、质监站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工信局,负责协调和推进“倍增计划”各项工作。
2. 明确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企业帮扶工作,要统一部署、统一企业名单、统一扶持政策、统一进度安排,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企业倍增。
3. 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建立达标淘汰机制。对倍增企业每年集中测评一次,根据发展情况对名单进行适时调整。3年内实现倍增企业,每年产值增长率应高于30%;5年内实现倍增企业,每年产值增长率应高于18%。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预警和替换机制。二是建立倍增企业成长监测数据库。倍增企业每月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的,不再纳入倍增企业名单,不享受相关扶持待遇。三是建立督查跟踪机制。将“倍增计划”纳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范畴,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和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二)建立需求导向型扶持机制,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组建石排镇“倍增计划”服务小组,围绕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为试点企业提供“一企一策”服务,小组要做好“线上线下”服务工作。“线上”动员全镇倍增企业纳入市“倍增计划”政府服务平台,服务小组成员单位要全流程跟进平台问题的提出、办理、反馈、评价;强化督办通报,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办理情况线上全流程记录,要求经办单位限时答复,提升服务水平;“线下”健全领导挂点服务机制,镇领导班子成员挂点服务倍增企业,责任部门设立挂点服务专员跟踪挂点企业服务情况,不定期开展挂点走访、诉求调查等工作,深入企业排查“倍增需求清单”,有针对性地配置菜单式的服务资源和提供定制化的政策支持。
(三)供给创新政策要素,实现靶向精准扶持。
2017至2021年,镇财政在镇内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五年共增加2200万元“倍增计划”扶持资金,支持倍增企业发展。资助比例和限额分别按照市原有资助基准配套奖励(原则上,3年倍增的企业按1:0.6配套奖励,5年倍增的企业按1:0.45配套奖励),在企业获得市、镇财政资助资金后下达镇“倍增计划”扶持资金。在此基础上,对于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个性需求,可运用“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实现综合政策把控的创新服务方式,给予倍增企业精准的扶持。另外,未来出台的专项财政政策,对企业实行定向倍增扶持。
五、“倍增计划”扶持政策
(一) 强化倍增企业培育
1. 支持企业倍增。对纳入我镇“倍增计划”企业名单,3年或5年内实现工业总产值或税收倍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现倍增当年规模分四个档次(A档,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B档,产值达2亿元(含)以上;C档,产值1亿元(含)至2亿元;D档,产值2000万元至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的企业,ABCD四档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5年倍增的企业,ABCD四档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科技办、财政分局)
2. 支持认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对首次纳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3. 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年倍增企业奖励20万元,5年倍增企业奖励18万元。(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4. 支持认定专利优势企业。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3年倍增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5. 支持认定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对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倍增企业,3年倍增企业按照1:0.4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5年倍增企业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未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倍增企业,3年倍增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8万元;5年倍增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3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4万元。获认定为东莞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倍增企业,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6.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倍增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利息资助等扶持措施。其中,印花税方面,对获得事后补助的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6的比例配套,最高100万元;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1:0.45的比例配套,最高50万元;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镇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市贴息补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贴息金额1:0.6的比例配套,最高30万元;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贴息金额1:0.45的比例配套,最高20万元。鼓励企业整合市内存量资源,对于收购本地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比例和限额可按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二)强化技改转型升级
7. 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倍增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或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自动化改造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智能化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8. 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对倍增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对倍增企业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获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倍增企业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对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的倍增企业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9. 支持企业实施服务型制造。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倍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倍增企业自有资金实施信息化建设,对企业通过验收认定的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新模式领域项目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两化融合应用领域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大数据应用企业项目,对倍增企业年度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的项目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设计能力提升项目,对我镇工业设计应用倍增企业设计服务外包、购买设计成果、工业设计软硬件等工业设计相关投入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获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应用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专业服务项目,对倍增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的专业服务费给予资助,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三)强化企业品牌推广
10.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倍增企业给予奖励,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38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着名商标”的倍增企业给予奖励,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石排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
11. 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75万元;协助制定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每主导或协助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协助制定或主导修订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协助制定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的倍增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镇质监站、财政分局)
(四)强化企业市场开拓
12.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倍增企业,3年倍增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电商销售额每新增100万元奖励4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5年倍增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电商销售额每新增100万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13. 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对我镇倍增企业自2017年开始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业务,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费用3000元及以上的,3年倍增企业按实缴纳费用的全额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第三方平台费用,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年倍增企业按实缴纳费用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第三方平台费用,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14. 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倍增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5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23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15. 支持企业参展。积极支持倍增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会,给予倍增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65%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7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16. 支持企业建设产品展厅。对在企业内部建设产品展厅达100或 200平方米以上的倍增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5年倍增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资助。(责任单位:镇工信局、财政分局)
(五)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17. 上市企业资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奖励的倍增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石排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还。(责任单位:镇金融办、财政分局)
18. 降低融资成本。积极落实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支持相关银行给予倍增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对获得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的倍增企业,镇配套市贴息补助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镇工信局、科技办、金融办、财政分局)
(六)强化科技创新发展
19. 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倍增企业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依据,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照1:0.6的比例给予3年倍增企业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按照1:0.45的比例给予5年倍增企业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20. 支持组建企业研发技术平台。支持倍增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平台。3年倍增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年倍增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23万元、15万元。对倍增企业新认定为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15万元、120万元,其中市级院士工作站奖励金额分3年等额资助。(责任单位:镇工信局、科技办、财政分局)
21. 专利成果奖配套奖励。3年倍增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5年倍增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和38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3万元和15万元;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8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再奖励。(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22. 科技成果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3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6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年倍增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4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3年倍增企业,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市荣誉类市长奖,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市荣誉类市长奖,分别一次性给予45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和4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23. 支持企业实施贯标。对参与和实施“贯标”的倍增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一次性给予奖励,3年倍增企业每家给予6万元奖励,5年倍增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镇科技办、财政分局)
24.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服务外包倍增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3年倍增企业分别支持3万元、6万元、9万元,5年倍增企业分别支持2万元、5万元、7万元。对服务外包倍增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3年倍增企业分别支持3万元、6万元、9万元,5年倍增企业分别支持2万元、5万元、7万元。(责任单位:镇商务局、财政分局)
(七)强化人才引进培育
25. 实施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倍增企业在2018年及以后引进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首席技师、莞邑工匠、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企业,每引进1名按其人才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5年倍增企业,每引进1名按其人才层次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镇组织人事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26. 支持企业建立技师工作站。充分宣传动员倍增企业申请建立“技师工作站”,对获得市“技师工作站”称号的倍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5年倍增企业,一次性奖5万元,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责任单位:石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
27. 强化教育资源保障。由镇政府合理安排公办学位和通过镇政府购买的方式从镇内存量优质民办学校获取一定数量的学位,优先给予通过审核认定的倍增企业。纳入市级试点企业的,按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2(含)至10亿元、2亿元以下),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6个、4个、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指标的,数量在原来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具体以当年实际增加学位数量而定;纳入市协同倍增企业的,由市政府按标准给予企业员工民办学位补贴,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万元,相关费用从服务包奖励额度中据实抵扣,按照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收规模分成三个扶持档次(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2(含)至10亿元、2亿元以下),5年内分别给予市协同倍增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学校补助指标5个、3个、2个;纳入镇级倍增企业的,按企业测评当年的产值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3个扶持档次(2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 2000万元以上),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4个、3个、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或政府购买优质民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具体以当年实际增加学位数量而定。如同时满足市、镇其他学位政策的,学位分派安排实行就高不就低,并不重复累计项目学位。学位分派具体由镇教育办结合全镇招生工作予以统筹规划,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对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协同倍增企业、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优先配置学位;后备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责任单位:镇教育办、工信局)
(八)强化用地空间供给
28. 优先配置用地指标。对倍增企业新增、扩建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经办部门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向市政府申请新增用地指标或购买省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要完善企业用地的效益评估,做好项目投资强度、经济效益的跟踪督促和项目的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石排自然资源分局、招商办)
29. 鼓励企业“原地倍增”。支持倍增企业提高现有工业用地的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鼓励倍增企业实施“工改工”。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责任单位:镇城市更新办、规划所、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分局)
30. 提供企业承租绿色通道。动态梳理镇村集体工业厂房台账,为倍增企业承租、续租工业厂房提供“绿色通道”。倍增企业承租镇村厂房物业的,可适用磋商交易程序。允许倍增企业在租约期满前1年内提出续约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程序审查准予续约。(责任单位:镇农林水务局、招商办)
六、有关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意见进行修订和调整。
(二)试点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
(三)“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在试点企业上一年度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并通过镇政府年度集中测评后启动。
(四)“倍增计划”扶持资金,是企业相关项目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市或镇财政资助资金后,才启动的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对于镇倍增年度集中测评达标后未拨付的扶持资金,顺延到企业项目获得市或镇财政资助资金的第二年再配套拨付,不受政策截止时间限制。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镇工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科技办、财政分局联合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镇政府印发的《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修订版)》(石府〔2018〕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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