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彰显东莞市委、市政府全面肃清黑恶“毒瘤”的坚强决心,现就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是指: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2.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4.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5.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板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6.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7.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8.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9.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政府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予以保密,依法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提供线索者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形式:
(一)来信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23008。
(二)来访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三)电话举报。110或0769-23055555,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四)邮件举报。登陆“东莞警察网”(http://www.gddg110.gov.cn)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东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