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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房款签了合同 卖家还涨了42万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18-08-02 17:01 广州日报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周女士从蔡某一家4人处购买了按揭房屋一套,但对方迟迟未能如约还贷赎楼,且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卖主蔡某等4人除返还周女士已付房款外,还需支付周女士24万元违约金及42万元购房损失。

交了房款签了合同  

卖家却拒办过户手续  

2017年2月27日,周女士看中了厚街镇桥头村一套房屋,总价为121万元。随后,周女士与卖家蔡某一家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在签订合同时,蔡某一家尚欠银行按揭贷款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周女士按约履行支付了定金,并提前将第二期转让款30万元支付至担保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但是蔡某一家却一直没有缴清剩余的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8月13日,周女士还被按揭公司告知蔡某一家已到原办理公证委托的公证处撤销了公证。

随后,周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案涉房屋至评估基准日时市价约为163万元。

故意违约赔付66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是顺序交替进行,蔡某一家未能按约还清按揭贷款、按时赎楼的根本违约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最终解除的根本原因。

经过数次公开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解除蔡某一家与周女士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并判令蔡某一家退还周女士已付购房款53000元,支付违约金24万余元、购房损失42万余元。

法官

守约方有权同时取得违约金和经济赔偿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毛法官称,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惩罚,而购房损失则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周女士与蔡某一家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守约方有权同时取得违约金和就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

毛法官表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现阶段房价波动较大,如本案中,周女士如需重新购置一套相同的房屋,需要额外多支付42万元的费用。倘若仅仅支持违约金,则该房屋的升值价值将由违约方所享有,造成违约方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远低于其违约可获利益,其反而可以通过违约行为获利。而倘若仅仅支持购房损失,则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完全由违约可获利益填补。两种处理方式均会形成变相鼓励违约的不当社会效果。如果纵容,在利益驱动之下,整个社会将再无契约精神,再无诚信可言。

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升值部分,均应属于周女士的购房损失,由蔡某一家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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