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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指南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2019-04-26 16:00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造成生活困难,且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次性、辅助性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救助,个案救助额度不超过法定应获赔偿数额。

救助对象:我镇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救助适用范围:

    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国家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本人或家属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国家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4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国家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5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生活困难,通过国家司法救济暂未获得实际赔偿。

7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1)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司法途径难以解决,且因此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确需救助的,应先行适用《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其救助条件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从加害方、保险公司、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获得过适当的赔偿、补偿或救助的。

7、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请人应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保证书》,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社会关系证明文件、遭受损害程度鉴定意见,以及未能获得赔偿或补偿情况、生活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文书。

2、资料审核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案件当事人的涉案责任、法定应获赔偿数额、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镇委政法办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3、资料审批 镇委政法办审批同意通过后,按照有关财务流程完成救助资金发放。

4、资金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参考《长安镇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实行。

注: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咨询电话:8553391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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