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东发改〔2019〕54号_最新价格文件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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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东发改〔2019〕54号
  • 2019-02-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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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基价和实际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各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基价及基期实际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分类

各分类基价

实际征收标准(现行收费水量处理率77.54%)

居民

1.28

0.99

非居民

1.92

1.49

特种行业

(含污染企业)

2.56

1.99

各分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基价及基期实际征收标准

单位:元/

注:特种行业主要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

(二)计征水量。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计征,具体规定如下: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即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粤发改价格〔2015770 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0%,非居民58%,特种行业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二、继续实行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继续实行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以污水处理费各分类基价为基础,并以77.54%为基准收费水量处理率,当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我局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基价和收费水量处理率按调整和联动后的最新标准确定。联动方法如下:

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基价×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水量处理率等情况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居民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收费制度

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具体如下:

(一)各级水量基数(见下表)。

各级水量基数

单位:立方米//户(人)

第一级水量

第二级水量

第三级水量

备注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户均4人及以下)

22()以下

22-40()

40以上

超过4人每增加1人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立方米/月。

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

5()以下

5-8()

8以上

指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

(二)各阶梯价格。第一级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费基本标准计收。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1.5倍计收。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3倍计收。阶梯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计量污水处理费=第一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三级水量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收费,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立方米计收。

(三)计费基数调整。因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增加或减少计费基数。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

继续将重污染行业纳入特种行业分类,收取较高标准。对特种行业中经部门认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实行更高标准,收费标准在特种行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并规范处理工业废水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按非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41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征收(代征)单位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1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镇街、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过去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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