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发改〔2019〕53号_最新价格文件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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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发改〔2019〕53号
  • 2019-02-2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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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各分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计收方式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差别收费标准

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

居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户按80%计收)

0.64/3

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二、按营业面积计征

水果、鲜花店

30以下

55/.

30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5

饮食业

50以下

130/.

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50-100

150/.

100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150

其他店铺

50以下

38/.

50-100

50/.

100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0

三、按垃圾量计征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含除按面积计征的对象)

21/

1、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2、工业企业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垃圾的,收费标准提高50%

四、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

居民

10/.

其他

30/.

注:1. 以上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

2. 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

3. 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收费标准须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实施。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41日起执行。过往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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