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各分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计收方式 |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差别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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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 |
居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户按80%计收) |
0.64元/M3 |
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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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营业面积计征 |
水果、鲜花店 |
30㎡以下 |
55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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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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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50㎡以下 |
130元/户.月 |
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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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15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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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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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店铺 |
50㎡以下 |
38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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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5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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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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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垃圾量计征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含除按面积计征的对象) |
21元/桶 |
1、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2、工业企业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垃圾的,收费标准提高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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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 |
居民 |
1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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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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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以上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
2. 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
3. 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收费标准须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实施。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过往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