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为一览表_执法规章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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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一览表
  • 2019-01-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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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粮食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注明具体的依据及条款)

备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6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7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8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0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表二:价格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注明具体的依据及条款)

备注

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2

价格欺诈行为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4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予以警告,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

 

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6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7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8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9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0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1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2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3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4

经营者违反规定牟取暴利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5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6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罚款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17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予以警告,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18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19

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予以警告,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20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2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罚款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2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23

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24

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25

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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