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价监处〔2018〕31号)_执法动态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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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价监处〔2018〕31号)
  • 2018-12-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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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市枫瀚电器有限公司                                                       

址:东莞市石碣镇石碣第三工业区4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向杨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2018911日起对你公司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530日至2018911日在京东商城“XYHA旗舰店”销售品名为“XYHДA 钓鱼包渔具包 多功能鱼双肩背包鱼杆包特价钓椅包海杆包 防水鱼护包手竿包 3层大容量渔具包”(商品编号:11690191161)等商品时页面标示有“特价”;经核,截止到2018911日你公司在京东商城“XYHA旗舰店”销售品名为“XYHДA 钓鱼包渔具包 多功能鱼双肩背包鱼杆包特价钓椅包海杆包 防水鱼护包手竿包3层大容量渔具包”(商品编号:11690191161)的商品一直是按98/套在进行销售,所标示的“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以上违法事实,相关检查登记、调查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清楚,并由你公司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机关于201811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发改价监告〔20182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违法情节较轻,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和规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减轻处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汇入东莞市财政局统一罚没款账户(携带《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东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任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送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查。                                                 

    如逾期不执行本处罚决定,将按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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