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_行政事业性收费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4-08-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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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526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粤东西北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6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等规定,确保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系列措施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也得到落实。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继续免缴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劳动合同文本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三、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了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四、省级产业转移园内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且没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一律不得收取。 

  五、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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