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粤价[1998]1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省无委、物价局、财政厅粤无发[1993]18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开户的公众移动电话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上半年开户的,每台收取50元;下半年开户的,每台收取25元。 三、收费分工与上缴比例。全省公众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省无委办分别向省移动通信局和省联通公司每年每台收10元,其余40元由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当地移动通信分局和联通分公司收取(设有无线电管理站的县,其县属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市管理处统一收取后按原规定的比例与县分成)。其它收费项目的分工和上缴比例,按原规定不变。 四、根据国家无委《关于对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决定》(国无管[1995]2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海洋与水产厅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国家、省无委收取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费。所收取的费用分别上缴国家、省级无委,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体按省财政厅、省无委制发的粤财基费[1997]69号文执行),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477号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贯彻粤价[1998]128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函》(粤无办函[1998]048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跨市覆盖的无线寻呼台的收费。将全省划分为粤东、粤西、粤北和珠江三角洲四个服务区,凡在本区设置和服务的无线寻呼台的频率占用费每年每频点4万元,经省无委批准已经跨区覆盖的,每跨一个服务区,每年每频点增收4万元。无线寻呼台的频率占用费一律由寻呼台经营单位总部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其服务覆盖范围内的其他市、县(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重复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用费。 二、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用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三、上述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2]21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申请免交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频率占用费的函》(水规计[2001]2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防汛、防台风的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因此,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设的无线电通信台(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可免缴全年频率占用费。 二、全国水利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的电台(寻呼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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