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_行政事业性收费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017-07-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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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知识产权局,各镇街(园区)经科信局(产业局、经贸办、统计办)、财政分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73


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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