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统计办)、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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