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我市商住小区台变电价的通知 东发改〔2019〕109号_商品价格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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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我市商住小区台变电价的通知 东发改〔2019〕109号
  • 2019-04-0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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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市内商业小区台变电用户: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东莞市商住小区台变电价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91010号)规定,现就取消我市商住小区台变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941日起,取消我市商住小区实行临时台变电价的规定,取消后供电部门对相关实行临时台变电价的商住小区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定价。

二、我市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居民用户,执行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我市《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协商解决,原已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得另行分摊;确需重新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按《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执行。

三、我市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规定,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

四、供电部门应加快对一户一表改造进度,对于具备条件的,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各商住小区应根据供电部门一户一表的要求和条件,积极推动抄表到户工作,减少转供电情况。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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