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8〕549号)_节能评估和审查_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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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8〕549号)
  • 2018-09-3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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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下简称省节能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节能审查权限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经信局负责办理;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局负责办理。

二、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国家明确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

三、办理路径

提交市发改局审查的项目,按项目性质由对口业务科室受理(其中,松山湖片区的项目由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受理),项目单位须登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函及节能报告,网址http://219.130.55.143/zhywpt/intranet/tologin.action,同时,向市发改局对口科室提交2本纸质节能报告。提交市经信局审查的项目,暂由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四、部门联合监管

市发改局、经信局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关于能耗对标要求。对于工业项目,需符合《东莞市十三五工业行业能效指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增量准入评价值;其他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能耗(效)先进值进行对标。

(二)关于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未按粤发改资环函2018268号文及本通知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关于项目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情况报备节能审查部门,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四)关于实施在线监测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通过计量仪表、工控系统等采集、汇总本项目能耗数据,将该数据上传至东莞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经核查能耗超出节能验收时能耗消费量的,责令限期整改,且定为失信行为。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30


附件1: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附件2: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期间工业行业能耗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关于转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附件4:《关于转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5: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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