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
法定代表人:张雱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起对你公司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2018年1月23日在京东商城开展品名为:“飞利浦(PHILIPS)2018焕然一新春节福袋(商品编号: 6162891)”商品降价促销活动,网页上标价形式为“原价6198元 新春价2999元”。经查,该商品本次降价促销活动(2018年1月23日)前未有按标示的原价销售。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为证,你公司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发改价监告〔2018〕30号),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和规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汇入市财政局统一罚没款账户(携带《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东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任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送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查。
如你公司逾期不执行本处罚决定,将按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