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皂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居委会四楼皂二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袁浩波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8月27日起对你经济合作社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你经济合作社居民和在你村购买房屋的非经济合作社居民收取综合管理款,收费标准为:本股份社居民出租屋100元/月/栋,非本股份社居民在该村购买房屋100元/月/栋,出租商铺100元/月/间,在2014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共计收取319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你经济合作社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你经济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第18号)等规定,属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收费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向你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发改价监告〔2018〕25号),2018年10月11日向你经济合作社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东发改价监退〔2018〕4号),在法定期限内,未退还价款人民币319500元。
鉴于你经济合作社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和规范的目的,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经济合作社改正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决定对你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9500元(逾期未退还价款),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经济合作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人民币349500元(叁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汇入市财政局统一罚没款账户(携带《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东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任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三联送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备查。
如你经济合作社逾期不执行本处罚决定,将按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你经济合作社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