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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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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因地处广州之东,盛产莞草而得名。於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立县,初名宝安,隶属东官郡。唐至德二年(757年)更名东莞,县治从芜城(今宝安南头)移至到涌(今莞城)。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分东莞的香山镇立香山县(今中山市);明万历元年(1573年)将东莞守御千户所、编户五十六里立新安县(今深圳市),东莞地域随之缩小。清沿明制。民国期间,先後隶广东省粤海道、粤中行政区、第一行政区和第四行政区。

1949年10月17日,东莞全境解放。初期属东江行政区管辖。1950年3月,东莞县隶珠江专区。1952年,撤销珠江专区,东莞县隶粤中行政区。1956年2月,撤销粤中行政区,东莞县隶惠阳专区。1958年11月,东莞县曾短期隶广州市。1959年1月,撤销惠阳专区,东莞县划归佛山专区。1963年6月,复置惠阳专区,东莞县又隶惠阳专区。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东莞县,设立东莞市(县级),仍属惠阳地区管辖。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复将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直属广东省管辖。(刘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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