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9〕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东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三批)》。
对《东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三批)》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修改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东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三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附件
东莞市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三批)
序号 |
用证主管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 单位 |
收取单位 |
备注 |
1 |
市教育局 |
在莞接受教育年限证明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的年限 |
幼儿园、学校 |
市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拟修订《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 |
2 |
市城市更新局 |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用于“三旧”改造方案审核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城市更新局 |
拟修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常态化全流程管理的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147号) |
3 |
市城市更新局 |
土地、房产登记查询结果 |
用于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 |
市城市更新局 |
拟修订《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业务指南〉的通知》(东府办函〔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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