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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www.dg.gov.cn  2019-03-29 1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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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必要性

(一)上级文件要求及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的快速发展,轨道施工、截污施工、内涝施工、道路桥梁建设等大型市政建设的大项目陆续开展,另一方面,各行业对通信、供电、供水等各项资源需求越来越大,这些项目占用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对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造成较大的影响,各有关部门也多次接到违章占道、不规范占道、标识不清等投诉情况。对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努力寻求更好、更有效的管理方法,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尽量使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管理规范化,保障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其中,《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从2002年实施至今已有10多个年头,部分条文与现时我市城市管理现状不相符,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在《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基础上进行重新制定非常必要。

二、主要制定内容

(一)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程,除了市区之外,各园区、镇(街)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也随之增多,城市管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对提高城市形象起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本《办法》内容适用范围从原市区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并增加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内容。

(二)明确管理范围

近年来,国家、省和市推行实施行政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明确的事权职责,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三)制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根据近年来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对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在《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

(四)删除收费内容部分

根据《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东发改函〔2016220号)文件精神,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因此取消《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收费内容。

(五)删除《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已根据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明确了市、镇、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六)完善《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第十三条部分内容

在《办法》第十条增加(十一)原则要求平行道路方向占用,避免垂直道路占用,并留有足够空间给予通行;(十二)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七)修改《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十四条部分内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将《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八)明确许可证名称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第237项统一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名称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第247项统一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名称为“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现本《办法》中明确该两项审批核发的许可证为《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和《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

(九)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

参考其他城市相关管理做法及结合我市《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

(十)增加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有关安全和施工方法规定

参考其他城市相关做法,在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开挖前应当探明和了解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既有设施等。另外,在《办法》中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非开挖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200米,或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

(十一)增加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结合《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45号),在《办法》第十三条增加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办理条件。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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