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150 |
职权编码 |
00733088930100764000441900 |
职权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
子项编码 |
00733088930100764004441900 |
子项名称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5〕358号)。 |
法定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企业 |
中介服务事项(资质类别)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企业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企业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设立登记时,需提交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根据省市工作部署,适时进驻中介超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