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的《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000);
2.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7日
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合理化、集约化、美观化,促进我市无线电通信事业和谐快速发展,确保省市关于无线网络覆盖率等各项规划指标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宏蜂窝基站是指室外常规基站,覆盖半径大,用于广域范围的信号覆盖,建设周期及造价较大。
微蜂窝基站是指实现微蜂窝覆盖的小型基站,与宏蜂窝相比,它的覆盖范围小,常用建筑物间或建筑物内部信号覆盖,有效解决各类宏蜂窝网络覆盖盲区。
AAU微小基站(Active Antenna Unit),有源天线单元,也称微小基站,是把基站射频单元RRU与天线集成为一体的微型基站,常挂设于路灯杆、监控杆上。
直放站是指具有接收和放大发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功能的无线电通信中转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为了补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住宅小区、商场、酒店和大型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等室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的基站。
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批准,工信部协调推动设立的国有大型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企业,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基站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规划先行,美化天线、共建共享,稳定旧站、善建新站,安全环保、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我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协调铁塔公司编制全市基站站址规划,对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分配及管理,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并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供电、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各园区、镇(街)依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协助做好辖区内基站规划、选址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塔公司统筹运营商需求并做好基站的规划、选址、配套建设工作。运营商负责传输、主设备建设及基站开通工作。
第二章 基站规划要求
第六条(专项规划)铁塔公司统筹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建设需求,在现有基站站址专项规划(2016-2020)的基础上,针对5G网络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2018-2022),切实做好规划公众参与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衔接,并每年做好更新修订工作。
第七条(规划要求)园区、镇(街)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基站设置不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依据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设置许可后方可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调规划部门将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纳入各园区、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路通网通、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铁塔公司及运营商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八条(站址开放原则)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特殊情况下,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路灯杆、各类监控杆、交通指示牌等)、公共绿地、公办校园、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资源应无条件免费开放。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程序,完善相关经营出租手续。
(二)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免费开放,并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套条件。
(三)商务、商业、住宅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四)规划、新建和改造原有市政路灯杆、监控杆等公共设施,在保障安全情况下,应考虑一杆多用、共建共享,预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空间。
第九条(站址预留原则)自然资源、水务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广场、城市规划新区、旧城改造、大型场馆、公办校园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中,明确建设单位为通信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包括机房、天面、铁塔、管道、分布系统等),在地铁、高铁、城轨、车站、铁路、公路、高速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和审批中统筹考虑通信建设的需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 基站设置原则
第十条(统筹建设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站站址专项规划。本办法第九条所述的各场景中属于公共资源的部分在建设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时,由铁塔公司统筹建设,运营商原则上不再自建。
铁塔公司应合理平衡、有效满足运营商的建设需求,加强对运营商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与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对重点场所建设需求,应制定专项解决方案,对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者无法按约定交付的建设需求,应按相关协议规定时限反馈运营商。经铁塔公司统筹后,对仅有一家运营商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该运营商自行投资建设,但不可设置准入门槛阻碍其他运营商后续进入。
第十一条(景观化控制原则)铁塔公司、运营商及基站设计施工单位应对交通主干道和城市中心区的基站做好景观美化。美化基站外观应遵循下列原则:
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天线美化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逐步改造旧站原则)对本办法出台前的已建基站,应以稳定保留为原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原有主干道及城市核心区域的基站应做好景观化及共站共址改造,原有住宅密集区的基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美化改造。
第四章 基站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基站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基站设置申请及相关审批程序如下:
(一)铁塔公司及运营商依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确定初步选址后,运营商将基站选址方案及《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
(二)对于在非公共用地或非公共建筑楼顶设置基站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综合考虑基站选址方案及站址租赁协议后,出具基站选址意见。
(三)对于在城市绿地、市政广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公共(集体)用地或公共(集体)建筑物楼顶设置基站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征求城管、住建、公用事业、交通、公路、农业或其他选址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基站选址意见。
(四)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不同意基站选址建设的,应说明理由,并协助铁塔公司及运营商重新选址及提出可行替代方案。
(五)运营商收集基站选址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办理无线电台站使用手续后向运营商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六)按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备案登记的,运营商应根据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基站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备案。
第十四条(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材料)运营商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三)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四)技术资料申报表;
(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发的承诺书;
(六)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基站选址意见。
第十五条(回复时限)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运营商的基站选址方案及基站景观化方案后,应及时告知运营商是否需要另行修改补充,对符合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以外的选址,或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站选址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到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后7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绿色通道)设置微蜂窝基站、AAU微小基站、直放站、室内外分布系统、符合基站站址规划的宏基站及在原有基站地址上进行整合新增的基站,铁塔公司及运营商通过审批绿色通道,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如涉及在城市道路路灯杆新增设置或升级改造的AAU微小基站,在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前应征求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应急通信基站)符合应急情况的,可以设置、使用应急基站,基站站址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站址,设置应急基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基站。
第五章 基站管理及保护
第十八条(基站的变更)变更无线电台站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变更手续。
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九条(基站的拆迁)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造成铁塔、机房等基站设施改动、拆除或者迁移,要根据先建后拆和成本补偿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并为通信设施搬迁指定相应的迁改路由及搬迁位置。拆迁所需费用和通信设施产权人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诚信承诺)运营商办理基站设置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并提交相关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基站所在地业主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铁塔公司及运营商应制定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投诉处理办法,受理各类基站投诉。在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基站,原则上由铁塔公司统一组织处理投诉,各运营商予以配合。其他基站由其运营商分别负责处理投诉。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投诉内容提供协助。涉及到《无线电台执照》相关事宜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协助,涉及到基站选址的由园区、镇(街)提供协助,涉及到基站电磁辐射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政府的保障)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铁塔公司及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公众移动通信。
第二十三条(基站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逼迁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的,应由铁塔公司、运营商与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处理。损坏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它通信基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各类、各行业专用无线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临时通信基站)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特殊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月 日。